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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太陽花學運」退出立法院議場後,台大學生洪崇晏與民眾為抗議警方不核准公投盟的集會路權並強制驅離,「路過」包圍中正一警分局,洪等4人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宣判,洪崇晏依侮辱公署罪判處拘役55日,集遊法無罪。可上訴。另3位被告,蕭年呈依2次妨害公務罪處拘役80日,撒丰安.瓦林吉那拘役40日,陶漢拘役30日。4人皆可易科罰金。洪崇晏到庭聆判後表示他會上訴,「很遺憾在一年的最後一天、也是蔡政府執政後,國內整個風氣還是停留在舊的時代」,也希望未來集會遊行法修法能走向「去罪刑化」時,也能取消禁制區、侮辱公署的罪刑,侮辱的公署應循民事求償,而非施以刑責,即使是行政處罰也是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政府應讓民眾在政府施政不當時,可以表達意見,不應以刑罰來限縮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前年4月11日當晚,逾數百名群眾「路過」中正一分局外,占據公園路和青島西路口形成包圍之勢,高呼「方仰寧下台、歸還路權」等口號,群眾與警方發生數波短暫推擠衝突,也有人在分局外牆噴漆寫字、灑冥紙。洪崇晏等人當時訴求,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針對申請路權者設立「黑名單」,要求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出來面對、下台負責,洪被控集遊法「首謀聚不解散」等罪,帶頭號召網友包圍警局。檢方錄影蒐證後移送,北檢去年2月起訴,案經1年10月審理,今天宣判。北院審理時,洪崇晏答辯說,他當天下午5點多在中正一前開記者會,主張警方驅離違法,方仰寧應道歉、下台,記者會結束後出借音響設備給台下民眾自發表達意見,他只是在旁協助主持,「群眾非我號召,也不是我能控制」,否認是聚眾首謀。相關影音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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